攝影店東性侵親女5年囚14年半 法官:行為可恥視女兒為性玩物
發布時間: 2018/08/16 13:01
最後更新: 2018/08/16 17:24
已婚58歲攝影店東主涉於3年前強姦15歲半親生女,早前於高院被裁定強姦及非禮罪成。案件開審前,店東另承認3項非禮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,今就6項控罪被判監共14年半。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於女兒12歲時首次作出非禮行為,此後4至5年間多次侵犯女兒,其後更變本加厲,於女兒15歲半時作出強姦行為,並於強姦事件後再非禮女兒。
法官嚴斥被告不但沒有關懷女兒,更多次性侵犯女兒,行為可恥,視女兒為性玩物,女兒本應期望得到父親的愛護,卻遭父親性侵犯。法官強調強姦為極嚴重罪行,兒童心智不成熟,容易相信他人,法庭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,以反映對有關罪行之厭惡。
法官引述案情指,被告於2012年7至8月間首次非禮事主X,當時X年僅12歲,就讀小六,被告非禮X後著她不能告知其他人,其後X中二時再遭被告非禮,及至X15歲半時遭被告強姦後,再被兩度非禮及作出猥褻行為,被告當時對16歲的X揚言「下次會用陰莖插入」,之後於X面前手淫等。
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一向奉公守法,與前妻早已離婚,故本案並沒有導致家庭破碎。法官則不同意說法,法官指案發時被告仍與前妻合作經營攝影店,被告入獄後相信店舖難再經營,家庭便失去經濟支柱,事主及其胞妹亦失去父親。法官續指,事主從小六至中六遭被告性侵犯,最後一次發生於2017年,事主當時為17歲,法官明言對事主傷害無可置疑。
法官斥責被告5年來多次性侵犯X,「由第一次非禮,其後強姦,之後再非禮,行為令人髮止」。法官指「被告不顧X不同意下而作出侵犯,奪去貞操,加上沒有使用安全套,並對X作出手淫,令X不知如何自處」。
法官指事主X須於庭上指證父親並非易事,相信難以啟齒,擔心父親入獄,心中感到矛盾及困擾;事主又緬懷父親過往對其關懷,得知網上留言辱罵父親感到難過,可見事主十分痛苦,對其傷害十分巨大。
法官指被告重複犯案,X作為女兒本應期望得到被告愛護,為事件啞忍多年,身心大受傷害,被告更多次吩咐X不能向人透露事件,均加重本案嚴重性。案發地點在X寓所,法官指X於本認為是安全的寓所被侵犯,對其創傷巨大及雪上加霜,於驚慌無助下身心受創,相信康復路程漫長。
法官續指,被告承認其中一項非禮罪發生於強姦事件後,被告當時恐嚇X下次會進入身體,相信對X加重負擔。被告最後一次非禮X時,法官指行為雖不及前者事件差劣,X當時17歲及仍未成年,被告亦已向X多次侵犯,法官斥被告視女兒為性玩物。被告於本案開審前,已承認3項非禮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,惟被告試圖推翻本已承認的控罪,最後被法官駁回申請,故就承認控罪只獲4分1扣減刑期,法官就6項控罪共判監14年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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